读者入馆须知
1.读者凭本人有效“校园一卡通”注册人脸信息,经由门禁入口刷脸入内。禁止持他人卡、失效卡及一卡多人进入。草堂图书馆读者入馆需先进行座位预约。
2.读者入馆应注意仪容仪表,举止文明礼貌,谢绝衣冠不整及穿拖鞋者入内。
3.进入图书馆请保持安静,自觉遵守馆内各区域管理规则,不得喧哗或大声朗读。阅览区域内须将手机、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,不得拨打接听电话或视频通话。
4.请勿携带食品类、储物类及其他不适合馆内使用的物品入馆。禁止携带宠物入馆。保持环境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丢杂物。
5.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入馆,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、用火,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,严禁携带电瓶车电瓶、暖手宝、电饭盒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入馆充电。
6.入馆读者请妥善保管随身物品,禁止利用私人物品占座、占柜、占架,非馆内桌椅家具禁止携带入馆。物品若有丢失,责任自负。
7.爱护公共财物,请勿随意挪动馆内家具设施,不得污损墙壁、桌椅及各种公共设施。未经许可,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。
8.读者离馆前请仔细检查所携物品,避免误装图书馆书刊资料或他人物品。出入图书馆须通过监测仪通道,若遇监测仪报警,读者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查验,不得推诿拒绝。
以上规定,若有违反,按照学校及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。
书库(阅览室)管理规定
1.各书库(阅览室)文献均提供开架阅览,读者可自行取阅,阅毕图书置于还书车内,无须自行归架。
2.进入各书库(阅览室)请保持安静,须将手机、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,不得拨打接听电话或视频通话,不得大声喧哗。
3.请勿用个人物品长时间占据座位,因有事临时离开座位(不超过30分钟),应在座位上留纸条说明离开的起始时间,不留纸条或超过30分钟未返回者,视为自动放弃原座位。工作人员有权清理占座物品方便其他读者使用。
4.请妥善保管随身物品,物随人走,人走桌清,若有丢失,责任自负。
5.请勿在图书馆各书库(阅览室)内饮食,请勿携带有色饮料进入书库(阅览室)。注意保持环境卫生,请勿随地吐痰、乱丢杂物。
6.读者须爱惜各书库(阅览室)所藏图书、报刊等文献资料以及配备的相关设施设备,不得进行裁割、刻画、涂写、藏匿,不得挪动或损坏相关设施设备。禁止污损墙壁、桌椅及各种公共设施。
7.各阅览室书刊资料仅供馆内阅读及复印,不提供外借。如需复印,请持本人有效证件在总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,并于当日归还。
8.离开时请仔细检查所携物品,避免误装图书馆文献资料或他人物品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资料离馆者,一经查实,视同偷窃。
9.读者须经由监测仪通道离开,若遇监测仪报警,读者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查验,不得推诿拒绝。
以上规定,若有违反,按照学校及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。
图书馆借阅证管理办法
1.所有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、职工(含离退)凭本人有效“校园一卡通”(借阅证)进入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。
2.新生数据由系统管理员在新生入学前完成数据入库;教职工数据每年维护一次;新入职教工,如汇文系统数据未著录,需本人持工作证和校园一卡通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单独办理。
3.新建读者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地录入以下内容:条码号、证件号、姓名、性别、密码、流通类型、单位、生效日期、失效日期、身份证号码、系别、年级组、证件状态等信息。
4.各类读者借阅证的有效期规定如下:四年制本科生借阅证的有效期为四年;五年制(建筑学、城市规划、风景园林、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四个专业)本科生借阅证的有效期为五年;硕士研究生借阅证的有效期为三年;博士研究生借阅证的有效期为四年;继续教育学院学生、各院系进修生借阅证的有效期为一年;新入职教工借阅证的有效期为三年,签订长期合同后有效期为5年;离退休人员借阅证的有效期为一年。
5.各院系进修生办理借阅证时必须先交纳押金,500元其借阅证有效期为一年,需要延期的,到期前在总服务台申请办理。
6.教职工退休后,如本人要求开通借阅权限,须先还清所借图书后,由图书馆管理人员修改本人流通类型即可。
7.为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,加强读者管理,读者在校期间身份发生变化(如本硕连读、硕博连读、在职读研等)的,必须使用与现有身份一致的新一卡通办理借阅手续,原一卡通一律注销,不得同时使用。
读者离校手续
1.针对本年度毕业的学生,图书馆会在每年六月份安排集中办理离校手续。若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日期前达到“四无”条件,即无未还图书,无欠款,无违章记录,无预约和委托申请,则本人无需来馆办理离校手续,图书馆将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批量修改一卡通的借阅功能。对未达到注销条件的读者,图书馆将把催还名单下发至毕业生所在学院,由学院督促本人及时清还图书,办理离校手续。
各类研究生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,需同时完成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提交。
2.毕业生查询借阅信息方式:登录“我的图书馆”,点击“当前借阅”查看借阅详情,点击“预约信息”和“委托信息”查看预约和委托详情,点击“违章欠款”查看违章和欠款情况。如当前借阅册数为0,违章次数和欠款金额为0,仅有预约和委托信息的读者请自行取消,无需到馆办理任何手续。若借阅册数或违章次数>1或欠款金额>0.1,读者必须到图书馆还书,缴清欠费或处理违章。
3.入校交押金办理借阅证的读者,凭离校手续单(已盖图书馆印章)和押金收据退还押金;如押金收据丢失,则必须凭所在院系开具的证明方可退还押金。
4.已经办理完离校手续的读者,仍可享受5年的校友权益,即免费使用图书馆的空间资源和电子资源。
5.办理休学手续的读者,一卡通将置为“停借”状态并在附注处标明“休学×年”,待读者复学后,置为“有效”状态,并修改有效期。
6.办理延长学制的读者,一卡通将置为“停借”状态并在附注处标明“延长学制一年”,有效期顺延一年。
7.每学年末,由借阅服务部对已毕业读者的校园一卡通进行统计,对未在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的读者数据进行处理:无外借文献和欠款的进行批量处理;有外借文献或欠款的进行验证处理,并在备注栏注明“此读者未在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”。
书刊损坏或遗失赔偿规定
1.读者应爱护所借图书。借阅本馆书刊,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(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泡水、发霉等),应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2.凡严重损坏或遗失的书刊,应以相同版本或新版本的书刊偿还,偿还书刊页面干净整洁,不得有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泡水、发霉等情况,否则一般图书按现价的3倍赔偿,其他图书按照下列规定赔偿:
(1)教学、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书刊或流通量大而馆藏不多的书刊按现价的5倍以上赔偿。
(2)外文书刊1990年以前版本按每页一元计价,1990年以后版本计原价。再按所计价格的3倍以上赔偿。
(3)成套书、多卷书如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,按整套计价,没有丢失或损坏的其他各册仍归本馆所有。其赔偿办法参照1-3款执行。
(4)光盘文献若有损毁或遗失,赔偿办法参照1-4款执行。
(5)凡对所借书刊造成污损、涂改、画线、批注等,轻者按所借书刊价格的0.2-1倍赔偿,重者参照1-4款的规定赔偿。对图书撕页、开天窗者,参照1-4款的规定赔偿,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,原书刊文献仍归本馆所有。
3.凡有意损毁条形码、RFID标签者,罚款5元。
4.中文图书现价的计算办法
凡绝版、孤本、善本书,教学、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书刊或流通量大而馆藏不多的中文图书,赔偿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书价,再按所计价格的3倍以上赔偿。
1960年以前的图书按每页一元计价,1961-1980年的图书按每页0.5元计价,1981-1995年的图书按每页0.1元计价,1996年以后的图书计原价。
5.以上赔款均上缴学校财务处,并纳入书刊购置费中。
图书馆公共自习座位管理规定
图书馆自习座位属于公共资源,为最大限度提高使用率,保障读者平等使用自习座位的权利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图书馆公共自习座位全面实行预约管理。读者可通过选座机/微信端/Web端预约选座,并在规定时间内签到,对号入座,一人一座,不得随意乱坐。未按时签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取消预约,记违规1次。严禁冒用他人一卡通预约座位,一经发现,双方均暂停座位预约权限15天。
2.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抢占座位。一旦发现使用书包、书本、座垫、水杯、整理箱等个人物品占桌、占座、占窗台,或粘贴占座标识,一人占据多个座位等不文明行为,均记违规1次。一学期违规累计满3次,暂停预约座位权限7天。
3.读者应穿着整洁,言行文明,不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,不在自习区用餐、吃零食,不大声交谈、喧哗,不在室内接打手机;爱护自习区的家具和设备,不擅自移动桌椅,不擅自携带非本馆家具入馆,不擅接电源、违规使用电器;如遇在馆使用违规电器或非本馆家具等情况,管理人员有权立即收缴,并对违规自习者记违规1次。
4.因有事短时离开座位,应在微信端或选座机上办理临时离开手续,临时离开后座位默认保留30分钟,11:00—13:00和17:00—19:00两个时间段保留90分钟。临时离开后需在保留时间内返回并办理签到手续,方可继续使用原座位。若未按时返回,记违规1次,座位自动释放,下一名预约读者可自行清理占座物品使用。
5.遇未办理临时离开手续,但座位实际空闲超过30分钟的情况,读者可向管理人员举报。经查属实可申请强制清理占座物品并释放座位供他人预约使用。
6.图书馆每日安排专人巡查管理公共自习座位。读者不得携带非自习必需的私人用品(含整理箱)进入自习区。每日离馆时,物随人走,人走桌清。闭馆后,我馆对于遗留在桌面、椅面、地面的个人物品(含整理箱)均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,清理物品不予退还,如有财物遗失由物主本人负责。
7.自习期间请看管好手机、电脑等个人贵重物品,如有损坏、丢失,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。
8.自习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对占座、不服从管理、扰乱图书馆正常秩序等行为,图书馆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,并通报其所在院系处理。
9.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